9月30日,中国东方航空针对近日在社交网络上流传的关于9月28日合肥至大连航班上发生的服务争议事件进行了官方说明。根据事件说明的内容,航班乘务员在推送餐车提供饮品时,已多次提醒旅客注意,然而一名乘客因在座位上睡觉,导致餐车与他手肘发生了轻微接触。对此,乘务员立即向该名旅客道歉,并检查他的状况。可惜的是,该旅客情绪激动,不仅大声辱骂,还表现出威胁要踢乘务员的行为,并要求其在落地后陪同就医。这一系列过激行为使得乘务员感到相当害怕。为了维护飞行安全与客舱的秩序,机长与机组安全员迅速介入进行处理。航班抵达后,医务人员对该名旅客进行了检查,确认其没有明显的外伤或肿胀,也不需要进一步的医疗处理,旅客则拒绝了地面人员的陪同,选择自行离开。事后,公司迅速对涉事乘务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关怀,目前该员工已恢复正常工作。公司也在与相关方合作,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和取证。
该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,公众开始质疑旅客的过激行为是否违法,以及在服务纠纷中如何保护乘务员的人格尊严。红星新闻就此采访了两位法律专家。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赵良善指出,旅客在表达不满时应有合理的界限,威胁以脚踢乘务员作为赔偿的条件已经超出了正常维权的范围。如果调查结果证实事实,警方可依法给予治安处罚。他提到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,若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公然侮辱他人,均应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。此外,赵律师认为,对故意制造麻烦和扰乱秩序的行为,应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。
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张卫平表示,这名乘客的行为恶劣,可能已构成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中关于寻衅滋事的相关规定。他解释说,该法的第三十条中有一项兜底条款,适用于其他无故干扰他人并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。此条款适用于与前三项恶劣行为相当的情况,而前三项包括结伙斗殴、随意殴打他人及强要物品等。张律师指出,乘务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轻微接触已通过道歉得以解决,但该乘客依然表现得非常过激,甚至以踢打施压,其行为明显超出了事件的过失界限。他认为,这种行为在公共场所是不可接受的。
张律师还补充道,如果调查显示该乘客确实实施了踢打行为,则需视伤情判断是否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,同时,乘务员的过失与旅客的过激行为应分别进行评估。如果接触确实造成了损害,依法应分析和界定各自的责任。此外,赵律师强调,在服务行业中,企业不能以改善口碑和处理投诉为由,逼迫员工接受贬低人格的道歉方式。服务质量可以作为考核指标,但必须区分真实的服务错误和无理投诉,不能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将投诉直接影响员工绩效,绝不能让员工通过忍受羞辱来换取事件平息。